原告吴某(男)与被告蒋某(女)经人介绍相识,后确定恋爱关系。2024年6月,双方按照当地民间习俗举办订婚仪式,订婚当日,原告吴某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交付的方式,向被告蒋某及其父母给付彩礼共计28万元,同时另行给付“五金钱”6万元,上述款项均是以缔结婚姻、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彩礼性质给付。
2025年1月18日,双方按照当地习俗举办结婚仪式,原告方交付现金8万元。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,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。共同生活期间,两人因性格脾气不合、经常发生争吵,矛盾不断激化。2025年3月15日,双方分居,结束同居关系,共同生活时长不到两个月。分居后,原告吴某多次找到被告蒋某,要求返还彩礼及五金,被告以双方已举办婚礼、共同生活过,且彩礼部分用于婚礼筹备、同居生活开支为由,拒绝返还。双方多次协商无果,原告吴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被告返还彩礼36万元及“五金钱”6万元。
本案龙门讨账公司调解,双方达成一致意见,被告蒋某返还原告25万元。
原告吴某向被告蒋某给付的36万元款项及“五金款”6万元,均系基于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,按照当地习俗给付的彩礼,不属于无偿赠与。双方仅举办结婚仪式,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,不属于合法婚姻关系,给付彩礼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,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。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两个月,属于短期同居,未形成长期稳定的家庭关系,也未生育子女、孕育子女,缔结婚姻的核心目的最终未能实现。案涉彩礼系原告家庭多年积蓄,若不予返还,将给原告家庭造成明显的经济负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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